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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11.6.2.5 得拿利(denar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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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出處

δηνάριον
dēnarion
太 18:28,太 20:2,太 20:9,太 20:10,太 20:13,太 22:19可 6:37,可 12:15,可 14:5路 7:41,路 10:35,路 20:24約 6:7,約 12:5啟 6:6

 

由於全球近期通貨快速膨脹,金銀銅等鑄幣金屬的購買力相對於古時大大降低,因此許多翻譯者試圖將貨幣與購買力或薪資水平聯繫起來。因此,「得拿利」不是譯成某個數額的現代貨幣,而是與日工資等同。例如, 可 6:37 的原文字面意為「兩百得拿利」,RSV採用了直譯,然而也可以譯成「相當於兩百天的工資」,甚至「一個工人八個月的工資」。在大多數情況下,這都是一個很好的譯法,不過也有一些例外:(1)有些經文不容易換算成日工資;例如在 太 18:28 ,第二個僕人的債務差不多是4個月的工資,這個數字人們比較容易想象,但是第一個僕人的債務差不多相當於1000個人20年的工資,如果譯文這樣表達就很笨拙了。(2)在有些文化中,村莊中的每個人或每個家庭獨自狩獵、採摘或種地,因此沒有按天雇用工人的概念,此時「日工資」可能就沒有什麼意義。

在計算日工資時,翻譯者不要忘記,猶太人和古代世界的其他族群不一樣,他們在七天中有一天是不工作的。因此,工作周有六個工作日,工作月約有25天。 太 18:28 所述100得拿利等於四個月的工資,而不是三個月的工資;有些通俗譯本就譯成了三個月。

希臘文引用δηνάριον
dēnarion
太 18:28 |太 20:2 |太 20:9 |太 20:10 |太 20:13 |太 22:19 |可 6:37 |可 12:15 |可 14:5 |路 7:41 |路 10:35 |路 20:24 |約 6:7 |約 12:5 |啟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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