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逃城与公平审判的律法 19:1-21
1.逃城相关的律法 19:1-13
○ 民 35:9-34 书 20:1-9
◎「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申 4:41-43 已经记载了约
旦河东的三座逃城, 书 20:1-9 记载约旦河西是加利利的基
低斯,以法莲的示剑和犹大的希伯仑三座城。约旦河东是比悉
、基列的拉末、巴珊的哥兰三座城。
●「剪除」:SH 3772,「砍下」、「剪除」。
●「接着」住:原文是「继承」、「占有」。
●「地上」:SH 8432+SH 776,原文是「地当中」、「地中间
」。
●「分定」三座城:SH 914,「分开」、「分别出来」。
●「误杀人的」:SH 7523,「杀人者」。原文并没有「误杀」
的意思,是不是误杀,得要经审判才能确定
。
●「素来」:原文是「昨天前天」。
●「无」:SH 9002+SH 1097,「在....中间缺少」。
●无「心」:原文是「知识」、「智慧」。
●「无心」:「无意」、「不是用计谋」。
●「不料」:原文没有这个字。
◎摩西吩咐以色列人,要筑好通往几座逃城的道路。如果通往逃
城的道路失修而不能使用,逃城就名存实亡。道路的保养完善
与否,关系到人的存亡。古时的道路要不断地保养维修,因为
路上常常污秽泥泞,尘沙堆积,甚至有坑洞。上帝不但设立公
平的制度,并且要 采取必要的措施,使通往逃城的路畅通。
●「一砍」:原文是「赶散」、「驱赶」。
●「飞落」:原文是「找到」、「偶然遇到」。
◎ 19:4-5 说明怎样算是可以在逃城存活的杀人者。简单地说就
是素无仇恨,没有杀人动机的杀人者。
◎杀人者偿命,是在五经中早已有规定的( 出 21:23 ),而且
杀人是不像其他罪一样,可用金钱作补。杀人是不得以金钱作
抵偿的( 民 35:31 )。
●「报....仇的」:SH 1350,原文是「赎回者」之意。这是指
死者「最近的亲属」, 利 25:48-49 中记载
赎回者的责任。
●「火热」:SH 3179,「热的」。
●「心中火热」:意义大概是「心中愤怒」、「心中激动」的意
思。
●「扩张」:字义是「变宽」、「变大」。
●「境界」:字义是「边界」、「界线」。
●「常常」:原文是「所有的日子」、「天天」。
◎ 19:8-9 意思是以色列人境界扩张到应许列祖之地后(
1:7 11:23-24 ),应该设立九座逃城。这件事在以色列的历史
上没有实现。
●「顾惜」:字义是「怜悯」、「同情」。
●流无辜血的「罪」:原文并无「罪」这个字。
●「得福」:原文是「愉快的」、「喜悦的」。
◎ 19:11 指的是「蓄意谋杀」的典型状况。
◎ 19:12 「本城的长老」:指「杀人的人所属城市的长老」。
◎ 民 35:25 说误杀人者不可离开逃城,直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
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