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约瑟让百姓各归属于一城,并定下缴交五分之一税金的规定
。但是祭司不必缴税,土地也不归法老。 47:21-26
●「都各归各城」:「迁移到城邑」。不过七十士译本、
撒玛利亚人五经都翻译成「都成为仆
人」。这两个词差异不大,很可能是
马所拉经文抄写错误。
●「常俸」:「规定的应得份量」,有碑文记载兰塞三世
法老每年将大批粮食送给祭司。
●「常例」:与前文的「常俸」一样,是「规定的应得份
量」之意。
●「直到今日」:指作者的年代。
◎这段所提的祭司免税,只限于收成的部分,不包括其他
项目在内。
◎很多人会觉得约瑟利用饥荒来害埃及人作奴隶。其实埃
及人本来就是法老的奴隶,此时只是更「坐实」这件事
情。更可能是希克索法老此时就真正获得所有埃及人的
效忠。由 47:25 看来,埃及人还相当感谢约瑟的帮助
。毕竟,税金只是20%。我们现在的人权观念与当日有
相当的差异。
◎一些人会认为约瑟替法老敛财,将百姓的财货通通都纳
入皇宫。做了无情的交易,大大增加当地统治者之权力
与财富。
然而,我们可以比一比台湾的租佃制度。就可以知道这
个交易恐怕一点也不无情,反而相当的仁慈。
台湾早期旧有租佃制度:
a. 租期短暂,多为一年或一期,且以口头契约居多。
b. 佃租高,预收地租,租率为百分之五十至七十。
c. 不论天灾人祸,佃农皆须依约定租额缴付,铁定不
变,故称「铁租」。
d. 佃农除了稻、麦以外的稻草、麦杆也要交租,称为
「副产物租」。
e. 部份佃农须于承租时一次缴付相当于全年租额或高
出一倍以上的押租金,亦称保证金,地主且不支付
利息。
政府进行土地改革。于民国38年施行。
a. 减轻租额负担:一律以不超过正产物收获量千分之
三百七十五为准。同时取消预收地租及押租金等一
切负担。
b. 保障佃农权益:耕地租约一律规定以书面,期间不
得少于六年,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终止租约。
租期届满除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愿继续承租,仍
应续订租约。
c. 兼顾地主利益:如积欠地租达两年之总额时,可终
止租约。
埃及约瑟的佃租规则,相较于台湾今昔,是非常仁慈
良善的土地政策。
a.租率只有百分之二十。比50%-70%少,也比37.5%
少。
无论是丰年、是荒年,都是取五分之一。并没有趁
机抬高。
丰年:「法老当这样行,又派官员管理这地。当七
个丰年的时候,征收埃及地的五分之一,」
创 41:34
荒年:「约瑟对百姓说:我今日为法老买了你们和
你们的地,看哪,这里有种子给你们,你们可以种
地。后来打粮食的时候,你们要把五分之一纳给法
老,四分可以归你们做地里的种子,也做你们和你
们家口孩童的食物。」 创 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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