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設立逃城 20:1-9
◎ 書 13 到 書 19 地業已經分定, 書 20 則設立了處理殺人罪的制度,
使各族的人不得私自處理殺人犯,必須交由會眾審判( 20:6 ;
民 35:12,24 );犯罪者可以暫時在逃城中棲身,等候審訊( 20:4 )
。逃城避難者的資格必須是誤殺犯( 20:3,5 申 19 )。如果經過審
訊確定是故意殺人犯,就要從逃城帶出來,交給報血仇的人處死(
申 19:11-12 );誤殺犯在當時的大祭司死亡的時候,才可以離開逃
城回家( 20:6 ), 民 35:26-28 另規定在大祭司健在時誤殺犯若擅
自離開了逃城,被報血仇的遇見而殺害,報血仇的就沒有犯罪。
(一)重申設立逃城的命令 20:1-6
○ 民 35:6-34
●「逃城」:cities of refuge,SH 4733+ SH 5892,「避難所」
、「收容所」。所以許多譯本將「逃城」翻譯為「庇護
城」。
●「報血仇人」:原文是「贖回」、「做(男性)家屬當做」、「做
近親當作的」。為死者報仇和贖回產業的工作當
時都由至近的親屬執行,所以原文是用同一個字
。
◎ 20:4-6 提到誤殺人者必須站在城門口將他的事情說給城內的長老
們聽,然後長老要把他收進城裡,他的安全暫時可以受到保障,直
到他在自己家鄉的會眾前聽審判( 民 35:22-28 )。即使他被判
並非蓄意殺人,但報血仇的人仍會對他構成威脅。為了逃避危險,
他可以住在逃城,直等到大祭司死,因為大祭司代表全國,尤其是
在罪孽和獻祭方面( 利 16 ),大祭司的死,象徵誤殺者所造成
之罪的結束。
◎逃城的制度,是為了避免誤殺人的被報仇的人殺害。當然,蓄意
謀殺的人不在庇護的範圍。比較特殊的是大祭司的死亡,可以消
除殺人的罪疚,好像大祭司可以背負全民死亡的罪責。這樣的制
度,不由得讓人想到耶穌基督的替死與救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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