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22章17節 到 22章25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
(五)祭牲的選擇規定 22:17-33 1.祭牲必須是沒有殘疾的,有殘疾的只能當甘心祭 22:17-25 ◎ 22:18 「所許的願」、「甘心獻的」,都是指「燔祭」。 ● 22:19 「公的」、「沒有殘疾的」是用來形容「牛」、「綿 羊」與「山羊」。 ●「沒有殘疾的」:原文是「完整的」、「健全的」。 ●「有殘疾」:字義是「缺點」、「瑕疵」。 ●「有瘤子的」:原文是「潰瘍的」,該字SH 1618僅出現三 次。 ◎ 21:17-23 要求祭司必須身體無瑕疵才能執行祭司職務。此 處是規定祭物也必須無瑕疵才能獻給神。 ◎ 22:23 的意思是肢體冗餘或缺少的牲畜,可以當作甘心祭, 但是不可以當成還願祭。 ●「騸了」:SH 3772,「砍掉」、「剪除」、「切除」。 ◎如果所獻的是甘心祭,而不是特許的願,那麼獻祭者帶來「肢體 有餘的,或是缺少的」祭牲也是可以蒙悅納的,這樣的禮物往往 是窮人所獻的。 ◎ 22:24 最後可能是禁止「用閹割的動物獻祭」或「禁止閹割 動物」。兩種看法都有學者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