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稱義教理的結論 3:27-31
(一)人既因無力行善稱義,這立功積德換救恩之法便告無效,不能成為人
向上帝或其他人誇口的根據。 3:27
●用何「法」沒有的呢:SG 3551,「律法」,不過意義應該是「原則
」或體系」。
●「立功」:SG 2041,「行為」、「行動」。
●「信主」之法:SG 4102,「信心」。
(二)所以結論就是人稱義是因著信,不是靠著遵行律法(積德行善換救恩之
法)。 3:28
●「看定了」:SG 3049,「數算」、「計算」。
●「不在乎」:SG 5565,「與某事沒有關連」。
●「遵行律法」:SG 2041+SG 3551,「律法的行為」,指「律法吩
咐的行為」。
(三)上帝既是所有人的上帝,就不管人的身份如何,祂都要宣判信耶穌的人
為義。 3:29-30
●「難道」:SG 2228,「或」。
●「既是」:SG 1512,「既然」、「的確」。
◎上帝如果是全世界人的上帝,祂的標準應該是一樣的。
(四)這樣我們是不是用信心使律法失去效力了?不是!乃是更堅定了律法的
效力。 3:31
●「廢了」:SG 2673,「使失效」、「廢除」。
●「堅固」:SG 2476,「堅定不移」。
◎因信稱義的原則維護了律法對公義的要求,見 羅 6 ,所建立的基督
徒子民也將活出律法要求的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