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波阿斯陳明贖地的同時必須娶路得,至近的親屬表明他願意贖地,但因產
業所有權的緣故不願意娶路得,並允諾波阿斯可以承接他的權利。 4:3-6
●「賣....地」:寡婦沒有權繼承土地,但拿俄米遭遇的這種狀況,因為
土地沒有任何合法的繼承人,所以拿俄米可以出讓這塊
地,但是應該要以贖業至親為優先出售對象。也可能因
為這塊土地處理不易,所以拿俄米婆媳會窮乏到必須去
撿麥穗。
●「族兄」:「兄弟」、「同宗族的兄弟」。
● 4:5 和合本聖經的翻譯可能導致一些爭議,因為贖地至親不需要娶路得
留後。不過 4:5 的「買」(原文是SH 7069),原文也可能是波阿斯要
買,而非贖地者要買路得。如果是波阿斯在贖地者答應贖地時,同時宣
稱自己要娶路得,並且要使死人在產業上存留他的名,這樣贖地者就不能
永遠擁有這個土地,所以他打消贖地的承諾,這很可能是事情真正的來龍
去脈。不管怎麼說如果某人買地,又是某人娶路得,那拿俄米賣的地以後
也是要歸入第一個過繼給以利米勒家族的小孩(這樣算小虧),如果是波
阿斯娶路得,那拿俄米賣的地以後要歸入第一個過繼給以利米勒的小孩(
波阿斯生的),這樣就是大虧了。
◎對波阿斯而言,贖地娶妻有「盡義務」的意味,而非「享權利」,即使是
最後會吃虧,他也願意。我們願意為親人盡義務,即使沒有好處也在所不
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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