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主日學聖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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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 專題:上帝的聖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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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課目的:

    從近東與舊約聖經裡的約來探討它對現代人的意義。

▲具體目標:上完本課以後,學生應該能夠:

    1. 說出約對基督徒生活的重要性。
    2. 舉出舊約聖經中一個重要的約,並描述其特色。

▲相關經文:

    創世記 9:1-17,12、15、17 章,出埃及記 19-20 章,申命記 5、28 章,約書亞記 24 章,撒母耳記下 7 章,詩篇 89 篇。

▲本課金句:利未記 26:12

    和合本:

      我要在你們中間行走,我要作你們的上帝,你們要作我的子民。

    現代中文譯本:

      我要與你們同在,作你們的上帝;你們要作我的子民。

    台語白話字:

      Goa beh kia ti lin tiong-kan, Goa beh choe lin e Siong-te, lin beh choe goa e peh-si.

    台語漢字:

      我欲行佇恁中間;我欲做恁的上帝,恁欲做我的百姓。

▲本課大綱:

    一、約的概念

    二、舊約中的約

       (一) 挪亞之約

       (二) 亞伯拉罕之約

       (三) 西乃之約

       (四) 大衛之約

    三、新約與舊約

    四、約與基督徒的生活

▲討論與分享(請擇題討論):

  1. 上帝願意跟世人立約,你願意接受嗎?要跟上帝立約作上帝的子民,你的感覺如何?
  2. 彩虹之約帶給你什麼樣的感受?當你看到彩虹時,聯想到什麼?
  3. 以色列人吸收近東文化,配合自己的傳統,產生獨特的大衛之約。目前福音顯然尚未進入華人文化。身為華人基督徒,你認為我們可以在那一方面加強、應該在那一方面來努力?
  4. 身為基督徒,在四周大部份未信者的環境中,有那些是你和他們不同之處?
  5. 台灣人的文化中有那些地方不錯,是基督徒可以吸收進來的?

▲課程內容

    一、約的概念

      本季我們探討以色列百姓的興起與建國,我們發現他們和上帝有一種特別的關係 ,可以說是用立約來聯繫的。根據艾羅特(W.Eichrodt)的看法,「約」是整個舊約信 息的中心,舊約就是在描述上帝和百姓、上帝和世界、上帝和人的關係(註 1)。舊約 很多記載,即使是詩篇,也都必須用「約」的觀點才能理解(註 2)。基督教的聖經分 成新約和舊約,都用「約」,可見「約」實在是描述人與上帝關係中一個非常重要的 概念。

      英文聖經新舊約的「約」(Testament)是從希臘文的 diatheke 而來。在舊約聖 經裡,「約」的希伯來原文是 berit,翻成英文就是 Covenant。「約」代表一種關 係,立約雙方同意、應允或甚至發誓來表示願意遵行某些行為。不過,「約」的概念 並非單一,不同國家、不同時代,甚至不同場合都有它們自己的用法。「約」也不只 是一個概念而已,它可以說是社會上一個實際的制度,像約的筵席、立約的儀式等等 (註3)。

      考古學的研究發現,近東文化有許多「約」的存在,小至婚約,大至國與國之間 的盟約,這都是為了規範原先可能沒有關係的兩個人或兩個團體間的關係而產生的。 銅器時期的盟約具備有「約」最完整的架構,目前大部份的資料從赫特帝國(註4)而 來,但它並非赫特帝國所開創或獨有。約既然存在於國與國之間,它勢必超越文化、 超越國家。

      赫特帝國與其附屬國所訂立的盟約,最大的特色是強調帝國對附屬國所施行過的 恩惠,以此作基礎要求附屬國的忠誠與順服。其內容包括訂約者的身份、歷史序言、 條文、約之保存與誦讀、見證神明、祝福與咒詛、簽約儀式等等。

      另一種精神截然不同的「約」存在於鐵器時代,以亞述帝國出土的盟約為代表, 其特色是以軍事力量的威嚇來壓迫對方,迫使對方順服,如有違背,將遭受嚴厲的咒 詛。其內容比赫特式盟約更簡略,只有訂約者的身份、見證神明、條文、咒詛。這裡 不但沒有赫特式盟約的祝福,對咒詛的描述還非常詳盡。

      赫特式盟約和亞述式盟約的對比,前者係強國用精神感召來讓小國知恩圖報,後 者則用軍事壓迫來使對方馴服。兩者均為強國主導。

    二、舊約中的約

      舊約聖經裡提到不少的「約」,最有名的是挪亞之約、亞伯拉罕之約、西乃之約 和大衛之約,底下將逐一介紹。

      (一) 挪亞之約

      創世記第九章記載,上帝把挪亞一家從洪水災難中拯救出來之後,就和地上所有 的活物立約,不再用洪水毀滅全地。上帝說,這個約要持續到永遠,範圍及於全人類 與各樣生物,而且有彩虹為記號(創 9:8-17)。它所表明的是上帝眷顧、保守地上一 切活物的恩典。說真的,若不是上帝的恩典,實在沒有任何生物能夠存活。在人類尚 未分散全地之前,他們經歷過一次洪水的浩劫,但是在上帝所立彩虹之約的保證下, 他們得以再出發,繁衍並分散遍滿全地。

      (二) 亞伯拉罕之約

      上帝在呼召亞伯拉罕離開吾珥時,曾對他應許說,要賜福給他和他的後裔,並藉 著他賜福給地上萬族(創 12:1-3)。當時並未明顯提到約,真正記載約的內容、儀式 與記號的是在創世記 15 章和 17 章。這個約讓亞伯拉罕的信心逐漸成長,他本來以 為要承受他產業的人是他的僕人(創 15:2),或是從他的妾夏甲所生的以實瑪利(創 17:18)。 但上帝在他 100 歲時使他從已經斷絕生育的妻子撒拉得一個兒子。此事讓亞伯拉罕 親身體驗到上帝是使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上帝(羅 4:17)。

      亞伯拉罕之約的特色是以割禮為記號,應許的成份比較濃厚。上帝應許亞伯拉罕 ,他的後裔將要像天上的星星一樣多,他們將出埃及、進迦南,得應許之地。最重要 的是他們和上帝有特別的關係,上帝要作他們的上帝(創 17:7-8)。

      有人主張,亞伯拉罕之約是以色列百姓面臨亡國、失去迦南美地之威脅時產生的 。其實「約」本身的存在可能非常早,只是它經過相當漫長的傳遞過程,到後期才形 成現有的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約並不像一般人所以為的,亞伯拉罕全無義務、履約者全在上 帝。上帝要求亞伯拉罕在祂面前作完全人(創 17:1-2),這是一項極高的要求。在人 面前作完全人就已經不容易了,更何況是在上帝面前?不過在提到這項要求之前,上 帝宣稱:「我是全能的上帝」。只有全能的上帝能夠使亞伯拉罕作一個完全人,亞伯 拉罕需要全心全意地信賴、仰望上帝,才能夠作到。

      在新約裡,耶穌對跟隨他的人有同樣的要求:「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 完全一樣。」(太 5:48) 我們也要像亞伯拉罕一樣,完全憑信心讓上帝改變我們、引 導我們。

      (三) 西乃之約

      西乃之約是摩西在西乃山從上帝領受而頒佈給以色列百姓的,相關經文記載在出 埃及記 19-20 章、申命記 5、28 章、約書亞記 24 章。這是所有「約」中描述最詳 盡、影響最深遠的,它的內容包括:

      1. 身份表白及歷史序言:在陳述一切條款之前,上帝首先表明祂的身份以及祂為以 色列百姓所做的事(出 20:2、申 5:6)。
      2. 約定條款:這就是一般所說的十誡,包括前四誡跟上帝的關係、後六誡人際關係 ,記載在出埃及記 20:3-17、申命記 5:7-21。
      3. 祝福與咒詛:言明守約者領受那些祝福、違約者將受那些咒詛。出埃及記 20:5-6、 申命記 5:9 提到一些,申命記 28 章有極詳盡的申述。
      4. 立約儀式:在出埃及記 19:8 以色列百姓只簡單地說,「凡耶和華所說的,我們 都要遵行」。在出埃及記 24:3-8 則有殺祭牲、灑血的儀式作為立約的憑據。申命記 27:11-26 更有關於領受祝福與咒詛的儀式。

      至於「約」或律法書的存放,一般相信是存放在約櫃或聖所(出 40:20、書 24:26), 一年三次公開誦讀(出 23:17)。

      西乃之約最大的特色是它有許多條款是人必須要遵守的,不像亞伯拉罕之約比較 著重在應許。可能是因為它的對象為全部以色列人,所以必須詳盡規定。其實上帝與 以色列百姓立約,最主要的目的是上帝要作以色列的上帝、以色列要作上帝的子民(出 19:3-6、利 26:12)。在立約的過程及條款裡,以色列人不像其他民族把眾神列為見 證者,而是用百姓本身作見證(書 24:22)。門登豪(G.E.Mendenhall)認為這就是約的 條款後來演變為社會上法律最主要的原因(註 5)。後來的人稱西乃之約為摩西律法, 可能是因為它有許多規定和禁令。但將「約」視為律法,有時反而會忽略了上帝與百 姓立約的根本精神。

      西乃之約產生的背景正值銅器時代進入鐵器時代的轉型期 (公元前 1250-1150 年 )。考古學出土的資料顯示,當時許多神明統治制度逐漸瓦解,赫特帝國和亞述地區 都有人口大幅降低的現象。相對的,巴勒斯坦、約但河外人口明顯增加,而昔日強盛 的迦南城市若非毀壞即移往山區。這些混亂的局面伴隨著道德與宗教制度的瓦解,正 是新秩序建立之最佳良機。人們企求一種更好的生活方式與社會規範。摩西所傳授的 西乃之約正是一種新的嘗試。有人認為這個約是銅器時代的產物,和赫特帝國與其附 屬國所訂之盟約極其類似;也有人認為它是鐵器時代的產品,和亞述帝國的盟約較接 近。門登豪根據西乃之約兼具赫特與亞述盟約兩種特色判斷,西乃之約應屬赫特時期 之產物,而在傳遞過程中受亞述盟約之影響(註 6)。

      (四) 大衛之約

      大衛之約與西乃之約截然不同。西乃之約是上帝藉著摩西與以色列全體百姓立約 ,所根據的是上帝拯救百姓脫離埃及這個歷史事實,因此百姓有義務遵守約裡的條款 。大衛之約乃依據上帝的信實,針對大衛一家應許王朝永遠堅立,此應許係透過先知 拿單來傳遞。雖然在撒母耳記下第七章,拿單傳遞上帝的應許時並未提及「約」這字 眼,但在詩篇 89:3-4 卻清楚提到約:「我與我所揀選的人立了約,向我的僕人大衛 起了誓,我要建立你的後裔直到永遠,要建立你的寶座直到萬代。」而大衛臨終之言 也提到「上帝卻與我立永遠的約,這約凡事堅穩,關乎我的一切救恩,和我一切所想 望的」(撒下 23:5)。因此,一般均以大衛之約稱之。

      大衛之約有幾項特色(註 7):

      1. 它是在大衛想要為上帝建造聖殿之後,上帝所給予的應許。
      2. 它採用近東文化中以君王為神子的概念(詩 89:27),為君王的權威找到合理之依據。
      3. 君王有義務遵守上帝的誡命,行公義,不過如未遵行,上帝並不會終止這個約。
      4. 它偏重在上帝一方給予應許,像亞伯拉罕之約一樣。
      5. 此應許如日之恆一般,又如月亮永遠堅立,似奠基於創造之秩序(詩 89:36-37)。

      究竟大衛之約如何產生?它與西乃之約、亞伯拉罕之約的關係如何?

      門登豪指出,大衛雖然已經與南方的猶大支派、北方的以色列長老立約,受膏為 王(撒下 2:4、5:1-5),但他仍然必須面對南北的衝突,並爭取新征服地區的忠誠。 為了鞏固其君王的地位,由先知頒佈聖諭,確立其統治是由上帝而來乃屬必要(註 8)。

      其實君王的觀念和制度,以色列人原先並沒有,而是借用四周其他鄰國的想法而 來。而近東國家的君王制度與其宗教密不可分,他們認為君王是神明在地上的代表, 目的在維護地上的秩序與公義。君王甚至被視為神明的兒子。對剛成立君王制度的以 色列而言,他們需要重新建立自己的想法,並設法與摩西所留下來的宗教傳統相調和 。歸楠(M.D.Guinan)認為這就是大衛之約產生最主要的目的(註 9)。受到近東文化的 刺激,以色列人回溯自己的傳統,找到上帝與亞伯拉罕所立之約的精神,而形成大衛 之約。大衛之約與亞伯拉罕之約同樣源自希伯崙,其關係之密切,克里曼茲(R.E.Clements)有 精闢的闡述(註10)。

      很多人把大衛之約和亞伯拉罕之約歸在一類,而將它們與西乃之約作截然之對比 。歸楠認為西乃之約從未被大衛之約所取代,我們亦不應將兩者擺在對立的位置,兩 者其實是互補的(註 11)。布魯格曼(W.Brueggemann)更將西乃之約與大衛之約視為社 會上的兩股力量,前者代表弱勢的在野者,後者代表社會的穩定力,亦即強勢的在位 者。這兩股力量貫穿以色列從摩西以來、一直到王國時期的社會(註 12)。

      這樣看來,產生大衛之約的背景涵蓋了近東對君王的概念、亞伯拉罕之約與西乃 之約的傳統,它可以說是君主制度在以色列成形時,一方面為了鞏固君王權威,一方 面又要兼顧原先宗教傳統而產生的、對君王制度重新之詮釋。

      綜上,我們可用一個簡單的表來比較以上四個約:

    名稱

    對象

    主旨

    記號

    相關經文

    挪亞之約 一切活物 不再用洪水滅地 彩虹 9:1-17
    亞伯拉罕之約 其後裔 要作他們的上帝 割禮 12,15,17
    西乃之約 以色列百姓 生活中順從上帝 約櫃 19-20 ,

    5,28 ,

    24

    大衛之約 其後裔 永遠作王 撒下 7 ,

    89

    三、新約與舊約

      「新約」這字眼是先知耶利米面臨國破家亡時,從上帝得到啟示所傳出的重要信 息(耶 31:31-34)。過去立的約在王國後期被以色列人破壞無遺,他們亦遭受災禍和 咒詛。下一步呢?上帝還眷顧祂的百姓嗎?面臨新的挑戰,先知提出新的盼望、新的 看法,就是上帝要與百姓立新約,這個約的律法不像從前傳給摩西時寫在石版上,而 是要寫在百姓的心版上,而且要藉上帝的靈來達成(賽 59:21)。,這個約就是耶穌用 他的血所設立的(林前 42:6、太 26:28),也是先知以賽亞多次預言的(賽 42:6、49:8、 54:10)。

      與新約相對應的是舊約,指的是過去所設立的西乃之約。「舊約」的字眼首先出 現在哥林多後書 3:14,希伯來書則以「前約」稱之(來 9:1)。新舊約的比較,希伯 來書有詳盡的討論。我們不能忘記,耶穌來不是要廢除律法,乃是要成全(太 5:18)。 律法顯明上帝的心意,但由於人有軟弱,不能完全行出律法,所以上帝另闢新路,與 我們另立新約。這新約是憑耶穌基督的寶血,藉著人的信來完成的,是人類唯一的盼 望與出路。羅馬書 3:20-22 說,「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 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但如今上帝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 和先知為證,就是上帝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這完全是 上帝的恩典!

      稍後,新舊約就被沿用來指聖經,而以耶穌降生為分界點。不論是用來描述人與 上帝的關係,人與人的關係,或指聖經所收錄的那許多卷經典,「約」都是非常重要 的概念。

    四、約與基督徒的生活

      門登豪指出,作為一個西方的現代人,要瞭解「約」其實並不容易,因為「約」 的英文字 Covenant 在西方社會中,除了法界之外已經很少使用,而以「約」作基礎 的人際關係,像婚約,又是搖搖欲墜(註 13) 。在中文裡,不論是 Covenant,Testament 或是 Contract,都稱為「約」,因此,「約」對我們而言應該是不陌生的。問題是 「約」含有如此複雜的概念,有盟約、契約、租約、婚約等等,使用時究竟是指那一 個,恐怕更須要交待清楚。

      「約」指立約雙方應該遵守某些約定,而聖經一再強調上帝願意與人立約,上帝 永不會背約;這對我們實在是一大福音。尤其是現代人,處於一個不安定的混亂時代 ,更需要這種可信賴的關係。約對現代人的意義如下:

      1. 約顯明上帝主動關懷:

        孤寂的現代人在面臨眾多壓力與挫折時,最難忍受的還不是壓力本身,而是「沒有人關懷」!上帝主動邀請人,表示祂在乎,祂願意介入、參與人世間的冷暖痛苦。這就是道成肉身的耶穌基督所帶給我們的信息(約 1: 14)。

      2. 約顯明上帝不變的愛:

        縱使人失信,上帝仍是可信的(提後 2:13)。

      3. 約顯明上帝對人的心意:

        約的內容已經把上帝要人在生活中如何行表達清楚,使人有所遵循。

      4. 約顯明上帝繼續祂創造的事工:

        從聖經各個時代的約讓我們看到,上帝繼續祂創造的工,祂不斷地與各時代的人立約。即使在全無希望的環境下,祂還是能夠起死回生,因為祂是創造的主,祂是我們的盼望!

        與上帝立約,作上帝的子民,就是要過一種上帝子民的生活方式、滿有上帝的同在。這樣看來,約不是約束,而是恩典;不是條文,而是活生生的關係。無限的上帝,創造生命的主宰,藉著耶穌基督呼召等待願意與祂立約的人,代代皆然,這不正是現代人的希望嗎?

▲附註:

  1. cf G. Hasel, Old Testament Theology: Basic Issues in the Current Debate. (Grand Rapids: W.B.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1991), pp.47-50.
  2. 賴特,《詩篇注釋 上冊》, 袁天佑譯, (香港:基督教文藝出版社, 1991), pp.3-4.
  3. cf D. J. McCarthy, OT Covenant: A Survey of Current Opinions.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72), pp.2-4.
  4. 赫特帝國是在公元前 1400-1190 年,由赫人所建立的,其版圖以小亞細亞(今日的土耳其)為中心。其實赫人早在公元前三千年代就活躍在人類歷史的舞臺上。 創世記 10:15 記載他們是挪亞的孫子迦南, 其第二個兒子赫的後代。亞伯拉罕為葬他的妻子撒拉所買的那塊地,就是赫人的(創23:1-20)。 赫人於公元前 1740 年左右就已建立起王國,並曾於公元前 1600 年攻佔巴比倫,但旋即因國王被弒而陷入混亂。 公元前 1400 年左右,其勢力又漸興,在蘇庇魯利馬一世(公元前 1380-1350 年)的領導之下建立了一個龐大的赫特帝國。 他和擴張中的埃及交鋒,曾經和蘭塞二世打了一場漂亮的仗,後來雙方簽訂合約。當約書亞帶領以色列百姓進迦南時, 赫人已經擁有相當大的版圖,及於敘利亞、黎巴嫩(書 1:4)。第一次鐵的冶煉, 鐵器的製造就是在赫特帝國基茲瓦特那省發生的。人類的歷史自此就從銅器時代進入鐵器時代。

    赫特帝國後來受到西方海上民族的侵擾,而於公元前 1190 年左右被滅。但 赫人仍然統治敘利亞北部的一些獨立城邦,他們使用赫語,而被統稱為「赫人諸王」 ,和大衛王結盟的哈馬王就是其中的一個(撒下 8:9-10)。大衛所中意的婦人拔示巴 ,她的丈夫烏利亞就是赫人(撒下 11:3)。所羅門王不但和赫人通商 ,他也寵愛赫人女子(王上 10:29- 1:1)。公元前第九世紀,赫人的軍事力量不可 忽視,因為光其名聲就足以讓亞蘭人驚慌喪膽(王下 7:6)。後來其勢力逐漸沒落,成 為亞述附庸,而在亞述王撒縵以色五世和撒珥根二世當政時,它們變成亞述的一個省 份。

    正史上並未記載赫人的存在,但考古學和歷史學已經逐漸發現赫人存在的證據,和聖經所記相互輝映。

    以上資料來自:陳惠榮主編.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 III》. (香港:福音證主協會, 1995), pp.1952-1954.

    The Illustrated Bible Dictionary. vol.2 (Wheaton: Tyndale House Publishers, 1980), pp.652-655.

  5. G.E. Mendenhall & G.A. Herion, "Covenent" Anchor Bible Dictionary. vol 1 (ed) D. N. Freedman (New York: Doubleday, 1992), p.1179.
  6. 同註 5, pp.1179-1202.
  7. M.D. Guinan, "Davidic Covenant" Anchor Bible Dictionary. vol II (ed) D. N. Freedman (New York: Doubleday, 1992), p.70.
  8. 同註 5, pp.1188-1189.
  9. 同註 7, p.69.
  10. R.E. Clements, Abraham and David. (London: SCM Press, 1967), pp.54-56.
  11. 同註 7, p.71.
  12. W. Brueggemann, "Trajectories in Old Testament Literature and the Sociology of Ancient Israel." The Bible and Liberation: Political and Social Herme-neutics. (ed) N.K. Gottwald (Maryknoll: Orbis Books, 1984), pp.307-327.
  13. 同註 5, p.1199.

▲背金句:利未記 26:12

▲作業:

  1. 請回答第十三課的各個題目並作自我評估,以便在課堂上討論。
  2. 請複習本季金句,一共十三句,設法背誦,以參加下週的背金句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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