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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應回到立法初衷,新政府勿罔顧弱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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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第一條即明確指出,此法之制定是為了「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而社會住宅的核心價值便是保障弱勢居住權益。但是,此次行政院提出的住宅法修法,竟然將原本明定12項特殊身分之弱勢對象刪除,交由各縣市自行認定。勵馨質疑,這樣的作法只是便宜行事,造成弱勢之間互相競爭。而縣市政府的婦女預算原本就較少,可以預見,地方政府自由認定的結果就會犧牲掉弱勢婦女以及其他較易被忽略的弱勢族群。


以勵馨長期服務的受暴婦女來說,婦女們在脫離受暴環境後,隻身帶著孩子獨立生活,不論是經濟能力、生活支持系統或是居住安排,其生活能力和條件都比一般婦女還要差。許多婦女生活重建需要2到4年時間,攜帶1-3個孩子,容易落入貧窮循環。根據勵馨於2014年做的調查,受暴婦女的平均月所得只有19,901元,低於現行基本工資20,008元。收入所得的1/2需要用於住宅,超過一般常人負擔的1/3,並且僅能租到空間狹小、環境品質不佳、不適合養育孩子的雅房或頂樓加蓋。即使真的有錢能夠租到品質好一點的套房,卻也經常因為隻身帶著孩子居住,而受到房東排斥,根本租不到房子,尤其是缺乏家族、社會支持的新移民婦女及其孩子。這些都是政府應該正視的,也是我們需要社會住宅的原因之一。


為了保障有住房需求的弱勢團體,原本住宅法明定的12項特殊身分,便包括家暴受害者及其子女。其實,這12項特殊身分都是根據中央政府的福利法規來界定,並不會因為縣市不同而有不同定義,勵馨質疑行政院作法只是推卸責任,讓各地政府自由認定將造成便宜行事,無法確保真正有需要者被照顧到,甚至導致更嚴重的弱弱相殘。我們也懷疑各地方政府是否真的能夠做出確實的判斷。例如,地方政府是否有性別意識去了解為什麼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沒辦法再繼續返回家中?是否願意花費心力去了解他們所面臨的居住困難?


另外,社會住宅是為了保障弱勢居住權,尤其是一些弱勢群體儘管有錢也會因為房東的歧視而租不到房子,上述帶著孩子的單親受暴婦女就是個例子。因此,民間團體一直要求政府將社會住宅的弱勢保障名額提高到30%。但是,這次修法政院版,卻只提高到20%,令人失望。台北、新北市已經將社會住宅的弱勢保障名額拉高到30%,但全台灣不是只有雙北有這個需要,相信其他縣市也有許多特殊身分者需要居住保障。住宅法作為中央法規,再整體供幾量已不足情況下,應該先遵守弱勢優先的原則,訂立清楚的30%標準,才能確保全台各地被住屋市場排擠的弱勢者都能被照顧到。


圖片提供/123RF

本文與勵馨基金會 合作。